案件名称: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鼓民初字第5036号
所属地区: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3-09-18公开日期:2014-01-22
当事人:赵某,刘某
案由:离婚纠纷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5036号原告赵某。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傅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某、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年龄悬殊,性格差异较大,无法沟通。

27年的婚姻生活中,被告不懂得尊重原告,大男子主义严重,时常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在家庭重大事项上从不与原告商量,自作主张,为了孩子原告一直隐忍至今。

今年初,因儿子结婚的事,双方意见不一,发生矛盾,被告竟然瞒着原告,促成了儿子的婚事,待原告从国外旅游回来后,才从亲戚的口中得知儿子己结婚。

此事,不仅伤害了夫妻感情,还严重伤害了母子之情,至今儿子不理会原告,还要与原告断绝母子之情,原告伤心至极。

现认为夫妻感情确己破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位于本市鼓楼区××园13号202室房产。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

被告一直很尊重、感激原告。

但由于双方的性格都很要强,沟通确实存在困难。

关于儿子结婚的事情,并不是有意要隐瞒,而是原告一直不同意这门婚事,而被告认为婚姻自由,既然儿子作出了选择,作为父母不应多加干涉。

当时,儿子急着结婚,考虑到如果与原告商量,必定不会同意,家庭矛盾更会激化,因此瞒着原告,协助儿子办理了结婚登记,导致今天的结果。

现被告己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会努力缓解原告与儿子之间的矛盾,也希望原告看在多年夫妻的情份上原谅被告的过失,并认为夫妻感情一向和睦,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1月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9个月后,于1985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

1987年4月26日生育一子,名刘某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结婚二十五周年时,曾补拍婚纱照一册。

今年二月份,一家三口还到欧洲旅游。

但由于双方性格都较耿直,处事方式不同,常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误会,也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今年初,因儿子的婚事双方意见不统一,被告又不与原告沟通、协商,瞒着原告独自作主促成儿子的婚事,进一步激化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

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照片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