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甬象刑初字第6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林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执行机关对罪犯林刚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