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林刚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浙甬刑执字第3757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宁波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3-09-12公开日期:2016-09-19
当事人:林刚
案由:盗窃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刑执字第3757号罪犯林刚,男,1980年7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汉族,初中文化。

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甬象刑初字第6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林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执行机关对罪犯林刚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