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13)甬慈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小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小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小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小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执行机关对罪犯周小林提请减刑的事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