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小林犯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浙甬刑执字第3873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宁波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3-09-18公开日期:2016-09-19
当事人:周小林
案由:信用卡诈骗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刑执字第3873号罪犯周小林,于安徽省宿松县。

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13)甬慈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小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小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小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小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执行机关对罪犯周小林提请减刑的事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