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易守宽与丰顺塔牌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梅中法民一终字第79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梅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3-02-24公开日期:2014-04-04
当事人:易守宽,丰顺塔牌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梅中法民一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守宽,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杜市镇湘萍村5组43号。

委托代理人陈健涛,广东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春,广东祥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丰顺塔牌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丰顺县埔寨镇五里亭。

法定代表人黄信伟,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易守宽因与被上诉人丰顺塔牌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13)梅丰法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易守宽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健涛、林春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丰顺塔牌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易守宽于2012年11月30日与被告丰顺塔牌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梅州市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系从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原告在入职前,被告对其进行了新进人员培训,培训内容主要系全文学习塔牌集团《薪酬管理制度》和其它各项工作制度、要求等。

在《新进人员培训记录》中,原告易守宽签名确认其本人参加了这次培训。

2012年12月25日12时许,原告与同事宋启文、宋志伟、徐国伟在丰顺县埔寨镇工业园塔牌水泥厂厂房内发生纠纷,后引发打架斗殴,经报警处理,丰顺县公安局于2013年3月19日对原告作出丰公(埔寨)行罚决字【2013】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殴打他人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012年12月28日,被告在其公司对12.25打架斗殴事件的处理进行了通报,通报中对本次打架事件的处理决定第二条的内容为“依据集团及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对12.25打架斗殴事件先动手打人的易守宽作开除出厂处理,留厂察看三个月(从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3月26日),留厂察看期间只发生活费每月850元。

”原告于2012年12月30日向被告办理了请事假手续,请假期间为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2月28日,共请事假66天。

请假期满后原告一直没有回被告处上班亦未补充请假。

被告遂于2013年3月15日以原告连续旷工15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决定对原告作开除处理,解除劳动关系。

原告因不服被告对其作出开除处理的决定,遂于2013年8月23日向丰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并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合计150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二倍的经济赔偿金40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4、一切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丰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遂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丰仲院案字[2013]0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留厂察看期间(从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3月15日)共78天生活费,850元÷30天×78天=2210元。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原告因不服丰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仲裁裁决,遂于2013年10月21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三个月的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合计1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二倍的经济赔偿金4000元;3、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4、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原告2012年10月26日至2012年11月25日的实发工资3037.41元已由原告签名确认并领取;原告2012年11月26日至2012年12月25日的实发工资1969.85元已由其妻子签名确认并领取。

被告提交的《新进人员培训记录》所载的培训内容为:“1.传达公司的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5.全文学习塔牌集团薪酬管理制度”。

塔牌集团[2012]09号《薪酬管理制度》中与本案有密切联系的内容有:第7.2.3条“员工事假期间不计薪资……”,第7.6.2条“事假逾期者按日计扣薪资,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60天及以上者予以免职或辞退”,第7.6.5条“凡员工当月旷工一天,当月薪资总收入只发生活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一律除名处理并解除劳动关系”。

被告亦以不服丰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提起诉讼,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原审法院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

后被告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了起诉。

原审法院在庭审中询问原告在丰顺县中医院2013年1月16日已经办理出院手续,为何在2013年3月1日还不能上班时,原告称其觉得还需要在家休息治疗。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

首先,根据原告的请假单和被告3月份公司职工出勤情况记录表可知,原告在66天事假届满后的3月1日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公司上班,至3月15日时已经连续旷工达15天。

其次,从被告提交的《新进人员培训记录》可知,原告在入职时已经全文学习塔牌集团的《薪酬管理制度》,其应当知道违反被告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对其产生的后果。

再次,从被告提交的《薪酬管理制度》中的第7.2.3条“员工事假期间不计薪资……”和第7.6.2条“事假逾期者按日计扣薪资…….”的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原告在请事假和事假逾期期间并无薪资可领,且从被告提交的工资表看,原告工作期间的工资已经足额领取,因此,被告并未拖欠原告易守宽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和《薪酬管理制度》中的第7.6.5条“……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一律除名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规定,原告在被告公司与同事发生口角斗殴的行为以及无故连续旷工15天,已严重违反了被告的管理制度,因此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原告连续旷工15天在先,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在后,被告系合法解除与原告易守宽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无须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另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与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因被告系合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该请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亦不予支持。

此外,被告2012年12月28日在其公司作出的通报中第二条的内容,系被告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原告有密切的利益关系。

原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判决:一、被告丰顺塔牌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易守宽支付其留厂察看期间(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3月15日)共78天的生活费2210元。

二、驳回原告易守宽的其它诉讼请求。

易守宽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1、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1)根据实际情况,上诉人受伤后向被上诉人申请的是病假,并不是事假。

上诉人因工作原因被同事殴打致伤,受伤后因无法正常上班向被上诉人申请病假,被上诉人却故意误导上诉人书写“事假”请假单,依照事先准备好的“事假”请假单要求上诉人照样抄写,该请假单的内容与事实情况并不相符。

上诉人被工友打伤后依法应当享有的是病假而非事假。

(2)上诉人并没有旷工16天。

上诉人在请假期限届满后,因身体尚未康复无法正常上班,向被上诉人说明情况并再次申请病假时,被上诉人却无情地要求上诉人如请假期限届满后不立即上班,即将其辞退。

但上诉人因身体尚未完全康复,直至2013年3月15日一直在接受治疗,根本无法正常上班,对此有医院的病历及收费单据为证。

参照《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第3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薪酬管理制度》中第7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诉人被工友打伤后享有3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即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6日仍在上诉人的病假医疗期内,故上诉人实际上并没有旷工。

(3)上诉人没有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被上诉人依法不能单方面辞退上诉人。

上诉人是被工友暴力殴打,出于本能反应,才还手与工友打架,上诉人在该事件中是受害者,且殴打上诉人的工友已受到刑事处罚,而且上诉人在病假医疗期内根本没有被上诉人所称的无故旷工事实。

因此,上诉人没有所谓的严重违反被上诉人的管理制度,被上诉人单方面解除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故被上诉人违法解除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支付上诉人二倍的经济赔偿金。

2、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并未拖欠上诉人的工资”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第3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被上诉人提供的《薪酬管理制度》第7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诉人被工友打伤后享有3个月的病假医疗期,且在此期间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相应的工资。

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被打伤后,至今没有支付上诉人在病假医疗期间的任何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支付拖欠上诉人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2013年3月15日的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丰顺塔牌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易守宽的所有诉讼请求。

易守宽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与易守宽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1、公司对易守宽作开除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因为易守宽在公司打架斗殴,并连续旷工16天,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

易守宽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期间,无视公司管理人员及管理制度,先动手殴打他人,继而与别人发生打架斗殴,造成极坏影响,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天。

在两个月的事假期满后,于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6日,连续矿工16天。

易守宽的行为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干扰了我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

鉴于上述情况,我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经过研究,作出了《关于对罗会荣等同志的处理决定》,决定对易守宽作开除处理、解除劳动关系,责令其在2013年3月16日前,到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根据我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做出的决定,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1)易守宽在对其进行的入职前教育及其与我公司签订的《梅州市劳动合同》中,我公司已明确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及其工作性质,而易守宽旷工达16天,已严重违反我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扰乱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管理和经营。

依据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我公司解除与易守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