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012)宁民初字第734号原告韦建章等106人诉被告许光波、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宁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2)宁民初字第734号
所属地区:宁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3-03-12公开日期:2014-11-03
当事人:黄金财,何福雄,黄桂芳,何福英,黄梅芬,黄金超,何福昌,王玉飞,韦日生,黄彩瑛,陆海梅,何日茂,黄品放,黄方红,陆彩英,何海梅,黄政文,何建明,何国宁,米海连,农爱红,周花梅,何国理,何国玉,黄月芬,何建民,何国黄,杨妹心,农小红,韦建祥,何国廷,何国员,何国务,何建宏,黄彩花,黄梅芳,韦健宁,周玉红,韦保忠,苏秀青,蒙毕初,黄深,黄政红,苏雪青,韦宇,何秀兰,何金花,韦振东,何国新,黄政光,农富英,韦建伟,韦珠保,陈爱平,黄杰勇,李爱娣,梁素花,何国威,何国团,农芹宇,何国生,何易,韦金秀,张梅,马艳红,黄政峰,韦花扶,韦贵英,闭花梅,黄胜星,韦勇高,何明,韦裕禄,黄周权,黄秀芬,何忠桂,黄辉,何贵忠,杨宏华,韦勇权,何忠望,黄周连,班秀媚,何如桔,何永良,何忠明,农先红,何冠强,韦丽艳,黄花青,何美玲,何杰章,陆彩梅,何佩莲,何佩兰,何忠浚,韦勇升,何杰成,何冠勇,韦勇富,何淑萍,何东阳,何伟,陈远通,许光波,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村民小组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宁民初字第734号原告(诉讼代表人)韦建章,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黄金财,男,1927年10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福雄,男,1929年2月1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黄桂芳,女,1929年8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福英,男,1931年4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黄梅芬,女,1931年4月1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黄金超,男,1932年10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福昌,男,1934年4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王玉飞,女,1935年9月3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韦日生,男,1936年9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黄彩瑛,女,1938年10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陆海梅,女,1943年5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日茂,男,1945年12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黄品放,男,1947年6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黄方红,女,1947年10月2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陆彩英,女,1948年8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海梅,女,1949年3月2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黄政文,男,1959年6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建明,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国宁,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米海连,女,1960年4月2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农爱红,女,1961年9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周花梅,女,1962年6月1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国理,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国玉,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黄月芬,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建民,男,1963年7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国黄,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杨妹心,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农小红,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韦建祥,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国廷,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国员,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国务,男,1966年1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建宏,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黄彩花,女,1966年7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黄梅芳,女,1966年8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韦健宁,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周玉红,女,1967年4月2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韦保忠,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周玉红,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苏秀青,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蒙毕初,女,1969年4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黄深,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黄政红,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苏雪青,女,1970年6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韦宇,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秀兰,女,1971年6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金花,女,1971年6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韦振东,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国新,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黄政光,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农富英,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韦建伟,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韦珠保,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陈爱平,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黄杰勇,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李爱娣,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梁素花,女,1975年2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国威,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国团,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农芹宇,女,1976年4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国生,男,1977年3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易,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韦金秀,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张梅,女,1979年8月2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马艳红,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黄政峰,男,1980年1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韦花扶,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韦贵英,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闭花梅,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黄胜星,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韦勇高,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屯。

原告何明,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韦裕禄,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黄周权,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黄秀芬,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屯。

原告何忠桂,男,1985年1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黄辉,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贵忠,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杨宏华,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韦勇权,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忠望,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黄周连,男,1986年8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班秀媚,女,1987年2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如桔,女,1987年4月2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永良,男,1987年8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忠明,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农先红,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冠强,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韦丽艳,女,1988年1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黄花青,女,1988年7月1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美玲,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杰章,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陆彩梅,女,1989年4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佩莲,女,1989年4月2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原告何佩兰,女,1989年7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忠浚,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韦勇升,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杰成,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冠勇,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韦勇富,男,1992年1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淑萍,女,1992年2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东阳,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何伟,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原告陈远通,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号。

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卢海鹏,男,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许光波,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号。

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乡××村××屯。

代表人何国玉,该组组长。

原告韦建章等106人诉被告许光波、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智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因案情复杂,于2013年1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

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智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曾德臣和人民陪审员李树青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讼代表人韦建章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海鹏、被告许光波、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村民小组代表人何国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建章等106人诉称,2009年8月,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村民小组组长黄政确与被告许光波签订了《林木林地合作经营合同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定:上批小组把自己的集体山林、荒山地从“叫排山”、“谷包山”等3座山给被告许光波合作经营,“叫力山”、“叫庭山”、“叫刮坳”等一带到“叫烂山”,通过村民小组群众讨论同意自愿把集体山林及荒山用地与被告许光波合作经营。

合作经营期间,按照收入分成,被告许光波占80%,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村民小组占20%。

但事实上,该协议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该合同应无效,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村民小组组长黄政确与被告许光波于2009年8月签订的《林木林地合作经营合同协议书》无效并责令被告许光波归还集体的林木林地。

原告韦建章等106人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户口簿106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2、宁明县公安局桐棉派出所证明及上批屯18周岁以上人员名单各1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及起诉符合法定人数的事实;3、2009年8月签订的《林木林地合作经营合同协议书》1份(复印件),证明该协议书事实存在,但该协议书未经上批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且未办理法定审批手续,其内容严重损害原告集体利益,属于无效协议的事实;4、上批屯集体经营权属证及山林权属调解协议书各1份,证明本案协议书涉及土地山林属于上批屯合法所有的事实。

被告许光波辩称,首先,被告许光波与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于2009年8月28日签订《林木林地合作经营合同协议书》程序合法,合同涉及山林的对外发包事项,在2006年4月5日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有何国玉等29户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同意并签名,讨论决定同意人员超过村民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代表。

2009年8月28日,被告许光波与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签订《林木林地合作经营合同协议书》,有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33户村民代表签字同意,签名同意人数超过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

其次,该合同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是被告许光波与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的真实表思表示,没有损害集体利益等违反法律的情况。

所以,原告韦建章等106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韦建章等106人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许光波的合法承包权益。

被告许光波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许光波与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于2009年8月28日签订的《林木林地合作经营合同协议书》1份,证明签订有协议以及该《林木林地合作经营合同协议书》签订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是上批小组全体村民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2、《村民会议决议书》1份,证明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将本组的“叫排”、“叫珊”、“叫柴”、“叫力”、“叫割”等一带山林林地林木1582亩发包事项已经经过村民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并签名,程序合法的事实;3、宁明县桐棉乡人民政府证明1份,证实该合同报宁明县桐棉乡人民政府讨论批准,程序合法的事实。

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村民小组陈述称,该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未有村民小组成员签名,合同没有图纸确定发包地点。

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村民小组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据被告许光波的申请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1、宁明县公安局桐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村民小组现在有户数40户,总人口184人的事实;2、宁明县公安局桐棉派出所出具的关于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村民小组各户主及成员名单信息1份,证明各户主名字及名单的事实;3、本院委托宁明县林业局鉴定书1份,证明被告许光波与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签订《林木林地合作经营合同协议书》的经营林地范围在宁明县人民政府于1983年3月30日颁发给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的《宁明县集体经营山林权属证》范围,也在宁明县林业局、宁明县桐棉乡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9日主持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桐棉乡板油村板美村民小组、桐棉乡那马村停松村民小组达成的《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协议书》中归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所有的山林权属范围的事实;4、本院询问原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组长黄政确笔录1份,证明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在2006年4月5日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将本组的“叫排”、“叫珊”、“叫柴”、“叫力”、“叫割”等一带山林林地林木1582亩发包事项,有何国玉等29户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同意并签名,讨论决定同意人员超过村民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代表。

2009年8月28日,被告许光波与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签订《林木林地合作经营合同协议书》,有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31户村民代表签字同意,签名同意人数超过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事实。

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许光波与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于2009年8月28日签订的《林木林地合作经营合同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经过开庭质证,被告许光波、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对原告韦建章等106人提供的证据1、2、4无异议,原告韦建章等106人、被告许光波、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对本院调取的证据1、2、3无异议,对上述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许光波对原告韦建章等106人提供的证据3有异议,认为与被告许光波的合同原件不一致,该证据是复印件,不真实。

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对原告韦建章等106人提供的证据3无异议。

原告韦建章等106人对被告许光波提供的证据1、2、3有异议,认为证据1的签名花名册是从另一份合同拿过来,证据2与本案无关,认为证据3是补签。

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对被告许光波提供的证据1、2、3有异议,认为证据1的签名花名册是2006年的另一份合同,证据2是先捺手印,后签合同,认为证据3是无效。

原告韦建章等106人、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对本院调取的证据4有异议,认为不真实。

被告许光波对本院调取的证据4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许光波提供的证据1、2、3,即许光波与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于2009年8月28日签订的《林木林地合作经营合同协议书》和2006年4月5日《村民会议决议书》以及宁明县桐棉乡人民政府证明,能够认定《林木林地合作经营合同协议书》签订程序合法,合同涉及山林的对外发包事项,在2006年4月5日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有何国玉等29户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同意,讨论决定同意人员超过村民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代表。

2009年8月28日,被告许光波与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签订《林木林地合作经营合同协议书》,有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31户村民代表签字同意,签名同意人数超过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且该合同于2009年10月23日报宁明县桐棉乡人民政府讨论批准,程序合法。

其次,该合同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是许光波与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的真实表思表示,没有损害集体利益等违反法律的情况。

所以,该《林木林地合作经营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林木林地合作经营合同协议书》和《村民会议决议书》以及宁明县桐棉乡人民政府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调取的证据4,即对原第三人宁明县桐棉乡恭敬村上批小组组长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