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长旺。
原告季献友。
共同委托代理人叶英立。
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九龙乡高岩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罗建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开欣、叶长旺、季献友与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九龙乡高岩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开欣、叶长旺、季献友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