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董小琳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浙甬刑执字第1350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宁波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3-03-18公开日期:2016-09-19
当事人:董小琳
案由:盗窃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刑执字第1350号罪犯董小琳,于江苏省沭阳县,现在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服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甬象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董小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象山县看守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董小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小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小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执行机关对罪犯董小琳提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