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立斌。
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苏。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秋星。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建飞。
被告:慈溪市浒山镇华兴装璜材料经营部。
负责人:许立民。
被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
委托代理人:戴勤。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浒山镇华兴装璜材料经营部、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