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游弋,总经理。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贾延玉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