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羊书龙与胡正先、王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贵民二初字第00012-2号
所属地区:池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3-03-18公开日期:2014-11-26
当事人:羊书龙,胡正先,王夏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二初字第00012-2号原告:羊书龙,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代理人:方辉,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华生,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正先,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王夏春,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代理人:张精康,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月芝,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羊书龙诉被告胡正先、王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羊书龙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王夏春所有的存放于原池州市秋浦粮油加工厂的粮食。

因被查封的粮食属于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