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海波,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原告遵化市堡子店镇小埝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海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