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6日作出了(2008)梅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绍俊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追缴抢走被害人的现金400元,并与其同案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093.41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5月12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
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4月15日、2012年12月31日以(2011)三刑执字第872号刑事裁定、(2013)三刑执字第2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绍俊的刑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17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绍俊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2年、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年度表。
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考核累计达标分20.4分。
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