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港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东民初字第01533号
所属地区:东港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4-07公开日期:2015-06-04
当事人:孙某某,刘某
案由:离婚纠纷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533号原告孙某某。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温琳,丹东市法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文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