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温琳,丹东市法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文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