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宏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王付德,男,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住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国土监字(2014)第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王付德于2008年未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东和店镇张赵村委湖坡其他用地210平方米建住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于2014年11月5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平国土监字(2014)第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在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觉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4年11月5日对被申请人作出平国土监字(2014)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