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沈俊与崔明亮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大执字第05396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4-26公开日期:2015-11-16
当事人:沈俊,崔明亮
案由:nan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5396号申请执行人沈俊(身份证号×××),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崔明亮(身份证号×××),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

沈俊与崔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了(2014)大民(商)初字第85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沈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崔明亮返还借款20000元并给付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中心未查到被执行人崔明亮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本院通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崔明亮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崔明亮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现申请执行人沈俊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崔明亮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申请执行人沈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崔明亮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崔明亮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0000元,尚未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