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朝与黄开林、张春华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35-1号
所属地区:合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4-15公开日期:2015-05-30
当事人:张朝,黄开林,张春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35-1号原告:张朝,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郑文,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丹虹,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开林,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张春华,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黄开林,男,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系张春华配偶。

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

张朝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张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