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郑文,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丹虹,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开林,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张春华,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黄开林,男,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系张春华配偶。
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
张朝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张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