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与黄庆辉、郑风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莱城执字第225号
所属地区:莱芜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4-10公开日期:2015-04-16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黄庆辉,郑风华,莱芜凤华食品有限公司,黄庆常,卢连美,刘民,黄子峰,黄庆涛,李玉芹,魏传国,黄玉英,李群,黄翠
案由:nan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69号。

负责人吕军,行长。

被执行人黄庆辉。

被执行人郑风华。

被执行人莱芜凤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羊里镇大增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黄庆辉,经理。

被执行人黄庆常。

被执行人卢连美。

被执行人刘民。

被执行人黄子峰。

被执行人黄庆涛。

被执行人李玉芹。

被执行人魏传国。

被执行人黄玉英。

被执行人李群。

被执行人黄翠。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莱城商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额526896.5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77元、申请执行费7758元。

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未交纳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积极采取强制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