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吕军,行长。
被执行人黄庆辉。
被执行人郑风华。
被执行人莱芜凤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羊里镇大增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黄庆辉,经理。
被执行人黄庆常。
被执行人卢连美。
被执行人刘民。
被执行人黄子峰。
被执行人黄庆涛。
被执行人李玉芹。
被执行人魏传国。
被执行人黄玉英。
被执行人李群。
被执行人黄翠。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莱城商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额526896.5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77元、申请执行费7758元。
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未交纳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积极采取强制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