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0)川刑终字第5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被告人黄字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民事赔偿5000元。
2013年10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
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字友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字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获标准考核分113.08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字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