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字友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宜刑执字第676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5-04-23公开日期:2015-05-13
当事人:黄字友
案由:故意杀人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676号罪犯黄字友,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0)川刑终字第5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被告人黄字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民事赔偿5000元。

2013年10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

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字友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字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获标准考核分113.08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字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