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南刑初字第129号
所属地区:哈尔滨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4-20公开日期:2015-06-25
当事人:张某某
案由:诈骗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批准逮捕。

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4)1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1月26日、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5年3月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2015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海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与吉林街交口处的哈尔滨禹锡投资有限公司内,对该公司经营人陈某某谎称有消除银行不良记录的能力。

被害人陈某某听信张某某谎言,先后分三次将26800元付给张某某让其为该公司客户办理消除银行不良记录业务。

除案发前张某某返还给陈某某3000元外,余款被其全部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他只从陈某某处骗取了118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与吉林街交口处的哈尔滨禹锡投资有限公司内,对该公司经营人陈某某谎称有消除银行不良记录的能力,被害人陈某某先后分三次将26800元付给张某某,让其为该公司客户办理消除银行不良记录业务。

除案发前张某某返还给陈某某3000元外,余款被其全部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4年10月13日,证人原某某报案称,2014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去禹锡投资有限公司称可以办理删除银行征信不良记录,三天内以每条4000元价格删除,原某某交给张某某21000元。

张某某过几天后告知已删除不良记录,其到银行查询发现并未删除并将该情况告知张某某,张某某找借口推脱,后关机无法联系。

2014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火车站将张某某抓获。

证据二、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他是通过买卖房屋认识的胡某某,胡某某在银行有不良记录,不能办理贷款,他帮助胡某某办理消除不良记录。

2014年8月,他到禹锡投资有限公司找原某某谈贷款的事,谈到银行征信系统信用卡不良记录能否删除,原某某称有人(张某某)能办理。

他让原某某联系张某某,原某某联系完后告之费用25000元,他同意并答应给原某某好处费3000元,原某某答应办不成就将钱退回。

他分三次将钱给了原某某,第一次是6000元,第二次是10000元,第三次是9000元。

过了几天,原某某让他到银行查询,胡某某就到人民银行查询是否删除了不良记录,结果是没有删除,他就告诉原某某不办了,要求对方把钱退回,原某某同意并于2014年10月8日将25000元退还。

证据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他是禹锡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冯某甲是他们公司的客户。

被告人张某某以给冯某甲亲属删除银行不良记录为由,共骗取26800元。

第一次在他办公室给张某某订金2000元,第二次用他妻子的支付宝汇款给张某某9800元,第三次在公司给张某某现金15000元,同事韩某某在场。

发现不良记录没有删除后就联系不到张某某了。

他联系张某某称要报警,张某某害怕了就汇给他3000元。

证据四、证人原某某的证言:他是禹锡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2014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司称能办理消除银行不良记录,并留下名片。

公司的客户冯某甲需要贷款,但有不良记录,他联系张某某,张某某到公司称删除一条记录需要4000元,冯某甲表示同意。

在银行查询出八条不良记录,应该交款32000元,冯某甲认为钱太多,经协商张某某答应收取25000元,冯某甲通过银行转账给他们25000元,并许诺不良记录删除后给公司3000元费用。

他们给张某某第一次转账10000元,第二次在公司给张某某现金15000元,是陈某某和韩某某给的。

办理不良记录删除的实际是冯某甲亲属(胡某某)的银行卡,有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和交通银行。

1014年10月7、8号,韩某某给张某某打电话,张某某称这几天记录就删除了,韩某某告知冯某甲的事不办了,需要给冯某甲退钱,张某某同意并称马上就到他们公司退钱,等了几个小时张某某也没来,后来电话就关机了。

他就报警了。

张某某给他发过自称能办理消除银行不良记录、帮办信用卡、套现等业务的微信。

证据五、证人韩某某的证言:他是禹锡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前两次给张某某钱他不在现场,最后一次是张某某给陈某某打电话称为冯某甲办理消除银行不良记录的事情已经办完,要到公司收取剩余的尾款。

不久张某某到公司,陈某某交给张某某15000元现金,他在现场帮助数钱,所以能够确定给付张某某了15000元。

2014年10月7、8号,张某某给陈某某打电话,他接电话后告诉张某某,冯某甲的事不办了,需要退钱,张某某同意,并称十分钟就能到公司把钱退还。

他们等了一下午张某某也没来,再打电话就关机了。

证据六、证人冯某乙的原某某退还25000元办事款的收条。

证据七、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短信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