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焦义,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成久,男,住所地义县。
被告韩某某,男,住所地义县。
被告秦某某,男,住所地义县。
被告徐某某,女,住所地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某某、秦某某、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