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某某、秦某某、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义民七初字第00467号
所属地区:义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4-09公开日期:2015-05-12
当事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某某,秦某某,徐某某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七初字第00467号原告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义县建设街*号。

法定代表人焦义,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成久,男,住所地义县。

被告韩某某,男,住所地义县。

被告秦某某,男,住所地义县。

被告徐某某,女,住所地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某某、秦某某、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