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房民初字第02978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4-28公开日期:2015-09-23
当事人: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利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978号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兴房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山,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飞,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告秦利,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秦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