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张金贵与被执行人叶建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江宁执字第149号
所属地区: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4-14公开日期:2015-12-23
当事人:张金贵,叶建香
案由:nan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宁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贵,男,1962年6月21日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叶建香,女,1982年8月29日生,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张金贵与被执行人叶建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宁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叶建香归还申请执行人张金贵借款本金60000元,自2014年5月起至2018年12月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各给付12000元。

逾期,因叶建香未履行给付义务,张金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执行中,被执行人就该债务的履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