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叶建香,女,1982年8月29日生,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张金贵与被执行人叶建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宁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叶建香归还申请执行人张金贵借款本金60000元,自2014年5月起至2018年12月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各给付12000元。
逾期,因叶建香未履行给付义务,张金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执行中,被执行人就该债务的履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