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俊,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荆州市柯罗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江津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彭再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刚,该公司员工,住荆州市沙市区文化宫路4号。
被执行人彭刚。
本院在杨华与荆州市柯罗恩投资有限公司、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1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对借款本金3660万元及利息等没有按期履行。
另在该案审理中,本院作出(2014)鄂荆州中民开初字第00013-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荆州市柯罗恩投资有限公司的房屋及土地、彭刚持有的湖北荆州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0.725%。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荆州市柯罗恩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综合楼第3-7层的房屋所有权(建筑物权证编号为荆州房权证沙字第××),及位于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荆州国用(2014)第1020100162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