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伊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经本院于2013年6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于2015年4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博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博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