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对张博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齐刑执减字第341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5-04-30公开日期:2015-06-10
当事人:张博
案由:盗窃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刑执减字第341号罪犯张博,男,汉族,1991年5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

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伊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经本院于2013年6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于2015年4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博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博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