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爱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唐义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段学庆,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1592号上海恒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唐义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恒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唐义餐饮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6,603,601.9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产、社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手续,并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吕其军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