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沈阳市沈河区。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在沈阳市浑南区泛华广场沃尔玛超市的乐语通讯手机专柜内,趁柜台员工下班之机,盗走柜内银灰色Iphone6Plus手机一部。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600元。
被告人谢某家属现已返还被盗手机。
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谢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谢某对上述事实,随案移送证据均无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沈陵检公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
鉴于被告人谢某有自首情节,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