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皮慧英、张宇,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薛榕生,该局局长。
原告李金辉诉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行政管理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金辉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金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金辉负担。
审 判 长 庄家通人民陪审员 林 斯人民陪审员 林月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