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XXX。
被执行人李金先。
被执行人李林。
被执行人李金明。
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X、李金先、李林、李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情形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