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高军与济宁勃亚特水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鱼商初字第143-1号
所属地区:鱼台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4-16公开日期:2015-12-09
当事人:高军,济宁勃亚特水泵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字第143-1号原告高军。

被告济宁勃亚特水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

原告高军与被告济宁勃亚特水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高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济宁勃亚特水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闫承倍名下的鲁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