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济宁勃亚特水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
原告高军与被告济宁勃亚特水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高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济宁勃亚特水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闫承倍名下的鲁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