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作出(2009)普中刑初字第6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比机尔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比机尔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57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比机尔子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
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2)云高刑执字第330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减刑后,该犯服刑已满2年。
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2015年2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3月20日审核,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病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并被评为2014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病犯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