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马富强,男,40岁,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忠明诉被告马富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私下达成了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罗忠明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忠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罗忠明负担。
审判员 马文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小东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