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奎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栾进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
2013年12月27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23日至2020年11月22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11月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3月表扬奖励一次,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