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桌安与王秀霞、王政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神木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神执字第01363号
所属地区:神木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4-08公开日期:2015-05-14
当事人:桌安,王政文,王秀霞
案由:nan

陕西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363号申请执行人桌安,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市人。

被执行人王政文,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

被执行人王秀霞,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神木县人。

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83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桌安申请执行王政文、王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政文当场给付申请人桌安2万元,剩余借款本金1.1万元从2015年4月8日起每月给付申请人桌安2000元直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桌安自愿放弃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案件执行费330元由被执行人王政文和申请人桌安各承担一半。

现本案部分履行完毕。

故依照《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