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政文,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
被执行人王秀霞,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神木县人。
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83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桌安申请执行王政文、王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政文当场给付申请人桌安2万元,剩余借款本金1.1万元从2015年4月8日起每月给付申请人桌安2000元直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桌安自愿放弃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案件执行费330元由被执行人王政文和申请人桌安各承担一半。
现本案部分履行完毕。
故依照《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