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对王和平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齐刑执减字第461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5-04-30公开日期:2015-06-10
当事人:王和平
案由:诈骗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刑执减字第461号罪犯王和平,男,汉族,1957年4月5日出生,中专文化。

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2)萨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和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于2015年4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和平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