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2)萨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和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于2015年4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和平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