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建刑二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肥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24日止),罚金8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85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肥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1月24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王肥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王肥东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肥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