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某,男,住喀左县老爷庙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