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强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平中刑执字第53号
所属地区:甘肃省平凉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5-04-13公开日期:2015-05-04
当事人:王强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平中刑执字第53号罪犯王强,男,出生于1987年10月9日,甘肃省环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现在甘肃省平凉监狱服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环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庆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

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于2015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9日公示,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4次受到表彰和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受记功1次,表扬2次;年度评审鉴定为改造表现积极1次。

本次执行罚金3000元,累计执行罚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