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甘肃省平凉监狱服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环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庆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
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于2015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9日公示,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4次受到表彰和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受记功1次,表扬2次;年度评审鉴定为改造表现积极1次。
本次执行罚金3000元,累计执行罚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