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611号
所属地区:天长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5-04-13公开日期:2015-05-21
当事人:黄某某,袁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611号原告:黄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昌国,天长市秦栏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袁某某,农民。

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诉前调解。

代理审判员  江立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海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