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中志,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住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郑莉华,经理。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历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济南卓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卓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住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未申请财产保全,故我院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
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产,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线索,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