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莱州市金山界钢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莱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莱州商初字第168号
所属地区:莱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4-14公开日期:2015-06-25
当事人:莱州市金山界钢材工贸有限公司,邹吉刚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商初字第168号原告莱州市金山界钢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尹世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凯,男,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邹吉刚,男,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金山界钢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州市金山界钢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市金山界钢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