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应县金都灯饰玻璃有限公司、范方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46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5-04-20公开日期:2015-09-23
当事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金都灯饰玻璃有限公司,范方祥
案由:nan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46号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宝应县泰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宝应县金都灯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宝应县望直港镇东首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问严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范方祥。

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248号裁决书一案,被申请人宝应县金都灯饰玻璃有限公司、范方祥未对上述裁决书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上述裁决书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