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昆铁中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晏雅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本院2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
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5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