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胡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478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5-04-16公开日期:2015-05-11
当事人:胡波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478号 罪犯胡波,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八日作出(2012)永中法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波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财产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该犯不服,提起上诉。

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

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

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