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柴某某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济刑执字第2713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5-04-27公开日期:2015-06-09
当事人:柴某某
案由:盗窃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2713号罪犯柴某某,男,1990年5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齐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齐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5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柴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并附有罪犯柴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柴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嘉奖2次。

本院认为,罪犯柴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