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国甫与文山州隆兴矿业有限公司广南县旧莫小格达石灰岩矿、吴建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广民一初字第96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广南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5-04-22公开日期:2019-06-27
当事人:陈国甫;文山州隆兴矿业有限公司广南县旧莫小格达石灰岩矿;吴建国
案由:nan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陈国甫,男,1976年6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

委托代理人李永江,男,云南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正璇,男,云南章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文山州隆兴矿业有限公司广南县旧莫小格达石灰岩矿,组织机构代码证:57726981-3。

公司地址:广南县旧莫乡昔板小格达村小组。

负责人谢宏锦,男,该石灰岩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吴开元,男,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特别授权。

被告吴建国,男,1966年9月2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甫与被告文山州隆兴矿业有限公司广南县旧莫小格达石灰岩矿、吴建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甫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甫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