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范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686号
所属地区:宿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7-22公开日期:2014-08-15
当事人:范某,杨某
案由:离婚纠纷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686号原告:范某,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金芳,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