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周金芳,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