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曾子满,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靖平与被告曾子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靖平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靖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靖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依法减免18420元,收取4560元,由原告黄靖平负担。
审判员 郑友能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泽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