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德崇,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区德光,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
被执行人:陈美琼,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区自想,男,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蒋惠卿、曾德崇与被执行人区德光、陈美琼、区自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新法经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支付部分款项,至今还欠2800元及诉讼费1431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20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已汇给申请执行人2150元。
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