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建国与曲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荣成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荣商初字第532-2号
所属地区:荣成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7-03公开日期:2014-12-05
当事人:陈建国,曲卫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商初字第532-2号原告陈建国,男,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曲卫平,男,汉族,住荣成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曲卫平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

查封期间对上述房产不得办理抵押、买卖、过户等手续。

查封期间为二年,自2014年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