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曲卫平,男,汉族,住荣成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曲卫平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
查封期间对上述房产不得办理抵押、买卖、过户等手续。
查封期间为二年,自2014年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