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深圳市睿懿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优特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517号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7-15公开日期:2014-08-15
当事人:深圳市睿懿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优特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深圳市睿懿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光前工业区6栋3楼,组织机构代码55544233-9。

法定代表人邹爱祥。

委托代理人童吉元。

被告优特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62区安圣大厦三楼341,组织机构代码571996251-1。

法定代表人沈建平。

委托代理人王少兵,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深圳市睿懿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优特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人民币480548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480548元及利息(以人民币48054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8月1日起计至法院指定的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80548元未支付属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优特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睿懿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80548元。

二、被告优特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睿懿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利息(以人民币48054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8月